原告李**诉被告郑**、黑龙江侨迪斯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告郑**委托代理人尹**到庭,被告黑龙江侨迪斯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郑**是同学关系,被告郑**自称能办理出国手续,还在其自家经营的店面处张贴宣传单,办理出国劳务、移民手续等字样。原告基于和被告郑**同学关系,且被告再三承诺一定能办理出国成功,所以原告和被告郑**协商为原告女婿付大海办理圣基茨移民手续,被告郑**说一共需要80000元,前期交30000元,邀请函下来后再交50000元。原告按照约定给被告郑**30000元前期费用,2015年1月30日被告郑**为原告出具一份30000元收条一份。此后,被告郑**没有按照约定为原告女婿付大海办理出国手续,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称办理出国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携款潜逃,被告郑**拒不返还原告缴...(本文书还有2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