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偿还刘**借款本金174269元及利息126463元(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1日起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继续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4000元,合计304732元。2.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张**以经营为由向刘**借款,2014年6月30日借款20万元,刘**pos机刷卡交付张**19.1万元,现金交付9000元。2015年1月4日,张**又向刘**借款5万元,刘**现金交付张**,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是25...(本文书还有1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