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西安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王**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2019)****号裁决书,王**对该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盛、被告西安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应聘到被告公司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工资为底薪300o元加销售提成。自原告入职至今,虽经原告多次反复催促,被告未依法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原告办理缴纳社保。自2018年6月起,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原告工资及业务提成,迫使原告离职。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8年6月至8...(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