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下落不明,经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在在线法院上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本案诉讼材料,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宋*偿还借款511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6日起暂算至2020年6月16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为6898.5元,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仍按1.5%/月计算借款利息。以上合计5799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宋*原系同事,2019年7月份被告宋*以买房、投资等资金困难急需用钱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9年7月16日、2019年11月12日向被告提供了借款,2020年1月5日双方经过对账后,被告宋**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借到原告人民币51100元,并承诺...(本文书还有13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