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刁*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但没有约定期限。最近因疫情原因,原告经营流动资金短缺,找被告催要此款,但被告推脱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徐**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刁**被告徐**经人介绍相识后,被告徐*...(本文书还有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