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臧**,男,1970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女,1974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能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臧**、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能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其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法院未就案涉借款行为是否实际履行作出合理解释,出借人也未出示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二)案涉借款合同上的公章系伪造的,二审法院改判其承担给付义务无任何法律依据。(三)在其提交的另案刑...(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