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男,1978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再审申请人双鸭山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兴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驳回韩**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及理由:其与韩**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并非房屋买卖关系。韩**与案外人郭松之间的借贷月利率约定为8%,该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韩**为掩盖其高利借贷的目的而恶意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案涉7份商品房购买合同系对借款的担保并非真实的买卖意思表示,其原...(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