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宁03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何*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张**、听取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的意见,核实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并经检察机关阅卷、听取检察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在家中因琐事与妻子被害人田某(殁年30岁)发生争吵并撕打,田某当日回娘家。8月12日凌晨,张**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出租车到吴*市利通区某路口等候田某下班。零时40分许,田某乘坐公司通勤车到达路口下车后步行回家,张**尾随至马某2家附近,二人发生争执,张**双手扼掐田**颈部致田某窒息死亡并将尸体移至附近一个青储池内。后张**驾驶出租车将田**尸体转移至利通区一水沟藏匿。当日上午10时许,张**联系同为出租车司机的马某3,要求马某3在电话中说“田某和我在一起呢,明天就回”的话语,张**对该内容录音后,登录田**微信发送给田某大嫂。同日,张**在吴*市一五金店和一超市分别购买了一把铁锹和两条毛巾。晚上10时许,张**驾驶出租车到藏匿田某尸体的水沟处,将尸体移至出租车上,行驶至利通区一偏僻处,用一条毛巾掩盖田某面部后将尸体挖坑掩埋。13日,张**与被害人亲属到派出所报警称田某失踪。经鉴定,被害人田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8月14日凌晨,张**母亲报案称张**杀害了妻子田某,公安民警随后在吴*市利通区附近的出租车内将张**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张**近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万元。...(本文书还有7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