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嘉源路西侧西湖不夜城**楼**房**楼**房。
负责人马某2,公司经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杨**、杨*军犯抢劫罪、盗窃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秦**、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19)宁03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马**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未缴纳);二、被告人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本文书还有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