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山西国投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赵**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9)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单*山西国投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单*山西国投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13日,注册资本1亿元,法定代表人赵**,公司实际负责人系被告人赵**。2017年2月,赵**与同案犯刘*飞(另案处理)共谋,通过虚构国投公司在银行办理全额承兑汇票可以增加企业授信额度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出借人与国投公司签订1-2天的短期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将借款作为承兑汇票保证金转入国投公司账户并从浦发银行开出全额电子...(本文书还有3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