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19)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9月,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中银集团)与宁波瑞华建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瑞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洽谈中银绒业并购基金重组事宜,王*又介绍被告人徐*代表宁波瑞华公司与宁夏中银集团进行商谈,被告人徐*与宁夏中银集团的代表胡*就《中银绒业63亿并购基金融资计划书》《财务顾问与战略合作协议》《股份增持融资协议》的内容进行沟通协商后,宁夏中银集团认可了重组资金解决方案及上述两份协议。被告人徐*称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资产公司)同意投资并购...(本文书还有2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