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郭殿军
原告秦*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殿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胥志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殿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位于秦*县土地局家属楼**单元**号的住户郭殿军,2008年入网我公司,是我城北供暖区域内的取暖户。被告住宅建筑面积84.60平方米。入网至今未交暖气设施配套费3807元(每平方米45元),利息948.70元。暖气费按供暖时间及物价局批准的供暖价格每平方米16元的标准计算,2008-2009年的暖气费应该是1353.60元,被告只交了2008-2009年的部分暖气费,还欠416.41元未交,逾期利息为103.77元;2009-2010年应交暖气费1353....(本文书还有1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