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女,1984年2月**日生于宁夏中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宁夏华夏宏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业务组长,户籍所在地中宁县,现住中宁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5月18日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19年7月26日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女,1988年3月**日生于宁夏中宁县,汉族,中专文化,系宁夏华夏宏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业务组长,户籍所在地中宁县,现住银川市兴庆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14...(本文书还有12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