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新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县城北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张*,被告胡新祺的委托代理人赵*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胡新祺居住在秦*县拽渠边粮食局家属楼**单元**号(建筑面积98.91㎡),是我公司供暖户。被告于2008年入网,2008-2009采暖期一切正常,但此后被告私自改装室内暖气设施,并未按国家标准安装,没有打压实验,也没有告知我公司,责任全部由被告承担。我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发出试水打压通知,并于2009年11月5日用冷水打压时被告设施未漏水;2009年11月10日开始正常供暖。11月14日晚,由于被告私自改装塑料管热胀冷缩开脱,家中跑水,被告以此为由拒交两年取暖费,粮食局家属楼**号户供暖户已交清59户,仅剩被告1户未交。我公司多次书面通...(本文书还有2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