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市东升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吊装公司)诉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升吊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升吊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35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吊车租赁、吊装服务等业务的公司,被告因施工需要,...(本文书还有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