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金河生物科技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
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20)内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上诉请求:1.撤销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20)内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李**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李**与贾**之间并不存在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李**起诉并无事实依据。李**称其出借给贾**两笔借款,一笔是2015年1月9日10000元,一笔是2016年7月16日80000元。事实上,借条所载的款项并未交付给贾**,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因为贾**参与打麻将赌博输钱(事后知道是赌场出老千诈骗),李**开赌场放胡,贾**计划借钱翻本,但后来也没有落实。《最...(本文书还有2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