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西科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科姆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都天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科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被告钢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科姆公司诉称:2012年11月27日,西科姆公司与钢材公司签订有关电子监控设备的服务合同,约定西科姆公司为钢材公司提供报警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等服务。合同履行中,钢材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拒绝返还电子监控设备,故诉至法院要求钢材公司:一、返还西科姆公司机器设备,若不能返还,则要求钢材公司赔偿损失2060元;二、支付拆机费300元;三、支付违约金2289.07元。审理中,因涉案机器设备已由西科姆公司取回,西科姆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钢材公司辩称:一、西科姆公司跨省提供保安服务并未至无锡市公安局进行备...(本文书还有2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