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陈**、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唐**,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登记在原告名下位于重庆市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街xx号**幢x-x号房屋属于原告个人所有;2、请求法院判决在(2019)渝0152执****号执行案件中立即停止对位于重庆市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街xx号**幢x-x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3、诉讼费由被告陈**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人以登记为准。位于重庆市潼**xx街道办事处xx街******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原告,被告陈**不是该房屋物权登记人。虽然该房屋系原告和...(本文书还有1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