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冯*、中山市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冯*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中山市第一人法院审理。2018年11月8日,本院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被告冯*不服裁定并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君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冯*签订《模板供货合同》,合同第1条双方约定原告送货到中山市××【s268(旧)基督教会隆都堂】汇豪领峰公馆工程工地。原告从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9月30日分7次共送货到工地7381...(本文书还有2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