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时间:2017年1月13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为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四、其他事实。
行政阶段,蓝瓶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蓝瓶公司的“bluebottlecoffee”“瓶子图形”等相关商标的全球范围内的注册情况资料,其中包括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咖啡豆、咖啡店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168387号图形商标(商标图样附后)。
2.外文杂志、国外媒体对原告及其bluebottlecoffee产品的报道。
3.2012年出版的《bluebottlecraftofcoffee》一书在天猫、亚马逊等网站的销售情况,豆瓣网站上关于该书的评价。
4.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网易、搜狐、新浪等网站对“蓝瓶咖啡”“bluebottlecoffee...(本文书还有30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