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泰科国际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泰科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泰科公司。
2.注册号:1729948。
3.申请日期:2000年7月26日4.注册日期:2012年3月14日。
5.标志:“tyco”
6.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制药加工工业用机器;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阀(机器零件);空气开关阀门;止回阀门等。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号《关于第1729948号“tyc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作出时间:2019年3月19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2014年7月17...(本文书还有2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