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诉被告东莞市茂源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陈**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被告东莞市茂源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候某1到庭,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剩余加工费75000元;2.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025元(以剩余加工费为基数,按照每日0.1%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陈**向原告称是东莞市茂源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老板之一,自己已将机器设备放在东莞市茂源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办公场地,后陈**将原告带到东莞市茂源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办公场地,并让原告将鞋模具带回进行档案加工。2018年10月份,陈**在东莞市茂源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办公室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两被告欠原告加工费为120000元整,并承诺于2019年...(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