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包**与被告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公司)、第三人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海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亿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九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执****号执行裁定,停止对位于海东市××区房屋的强制执行程序,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李**、包**和九海公司于2013年12月8日签订“景都乐苑”楼盘认购协议。2014年4月,李**和九海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房屋代码为317131,合同约定,包**、李**购买青海省海东市××区房屋建筑面积为138.95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4030.23元,总价款为56...(本文书还有3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