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公司)、第三人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海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亿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九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位于海东市乐都区东关大街东门巷村景都乐苑**号楼**单元**室房屋的强制执行程序。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7日,赵**与九海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九海公司将其位于青海省乐都区景都乐苑**号楼**单元**室出售给赵**,总价款37万元,后赵**交付首付款12万元,并于2018年5月9日入住,该房屋自此由赵**占有使用至今。而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3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