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1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请求婚生两个女儿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用原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01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农历正月初六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在乡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好几年没有子女,影响夫妻感情。××××年××月××日被告生育女儿赵*3。××××年××月××日被告生育女儿赵*4。由于被告不守妇道,五六年前曾经跑到外地长期与人家同居生活,虽然回来了但是原告已经多年没有与被告再在一起生活,被告也不顾及脸面,目前又与同村组的其他人公然同居生活,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现双方没有共...(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