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封**因与被申请人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封丘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赵**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封**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家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就开始使用涉案土地至今,先是建砖瓦窑厂,后复耕种树、金银花等农作物至今,赵**从未使用过案涉上地,一、二审法院认定东仲宫村委会将案涉土地划分给赵**不属实。二、划分宅基地是村委会代表全体村民依法行使村务自治权,而封丘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行为是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未经发证确认,赵**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能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二审法院认为村委会在宅基地分配中起决定作用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因封丘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请求撤销封集建(宅)字第0611074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三、...(本文书还有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