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定西亿联公司与武汉欧亚达、杭州欧亚达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由武汉欧亚达、杭州欧亚达以“欧亚达”品牌对定西亿联公司所属的定西亿联商贸城进行委托招商及经营管理合同签订后,定西亿联公司依约支付了50万元合同款,但武汉欧亚达、杭州欧亚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商贸城的招商经营截止至起诉之日,定西亿联商贸城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给定西亿联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武汉欧亚达、杭州欧亚达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约定的1,00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等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此向提起诉讼武汉欧亚达辩称:2018年9月10日,武汉欧亚达与定西亿联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举行了签约仪式,武汉欧亚达根据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并于2018年10月1日委派相关人员进驻,从事经营物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但定西亿联公司自合同签订后对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迟迟不予支付,经武汉欧亚达多次催讨均置之不理,导致武汉欧亚达工作无法开展被迫退出。定西亿联公司以武汉欧亚达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商贸城的招商经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合同签订后武汉欧亚达就派专人到定西开展招商、经营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其次,依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5.2条的约定,招商出租率的高低影响定西亿联公司向武汉欧亚达支付招商租金的金额,而不构成定西亿联公司拒付品牌准入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理由。《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定西亿联公司单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已属于重大违约,反而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款项,有悖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法驳回定西亿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杭州欧亚达辩称:定西亿联公司不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已属于重大违约,反而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款项,有悖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法驳回定西亿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武汉欧亚达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定西亿联公司支付武汉...(本文书还有7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