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寇**与被告北京东陶*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陶*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之委托代理人王*与被告东陶*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05年7月。
二、离职时间:2011年2月。
三、仲裁请求:寇**以要求东陶*司支付加班费差额等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四、仲裁结果: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劳人仲字(2020)第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寇**的仲裁请求。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五、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11月8日六、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东陶*司支付我2005年7月至2011年2月28日加班费...(本文书还有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