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马**及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259.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2019年2月24日上午,在泗县,原告家属皮静与被告家属时洁因邻里琐事发生吵骂,后原被告均参与其中,在双方吵骂的过程中,被告动手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在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脑震荡、右侧眼睑挫伤、右侧中指皮肤裂伤,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1100多元。被告因殴打原告被泗县公安局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双方因费用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马**辩称:1、原告陈述的事实不客观不真实,被告夫妻俩相继对时洁殴打时我才上前阻止,阻止时被告及时洁被原告夫妻殴打,被告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本文书还有1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