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辰河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称辰河公司)与被告赖**、李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辰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胡**,被告赖**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李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辰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返还剩余款项约计150万元,最终金额以法院查明为准。2.判决二被告承担自2016年2月4日以来,以应返还金额为基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代理费2万元由二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在诉讼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返还金额为2798105元,对第三项诉讼请求予以放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3日,赖**、李平二人与原告达成协合意,约定:1.由公司将公司承接的潼南崇龛白沙镇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的部分款项转款至李平账户;2.由赖**...(本文书还有2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