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洪**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恒崛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洪**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中恒崛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完成的工程量,也未证实已将涉案工程交付给申请人。同时,法院组织的勘察中,恒崛公司也认可部分工程不是其完成,且该部分工程申请人已举证证实系其另行委托他人完成。但二审仍认...(本文书还有4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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