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汤*、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汤*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且尚在刑事侦查阶段无法参与诉讼,本院于2019年9月9日裁定中止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被告汤*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饶**、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99,565元;二、要求两被告承担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以399,565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5日,原、被告就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号门面房室内装修签订室内装饰施工合同。后因工程量的增加,原...(本文书还有1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