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尹**与原审被告赤峰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赤峰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7月29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4民申****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赤峰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再审被申请人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赵**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峰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改判赤峰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涉案工程实为赵**借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资质承建。申请人一审提交的工程承包合同及验槽记录足以证明承建单位为巴林左旗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包合同虽...(本文书还有3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