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五根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委托代理人舒*、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五根树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6月11日,被告以原告占有xx镇xx村x组集体土地没有经过审批程序为由,对原告作出了(2019)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要求原告“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潼南区xx镇xx村x组农村集体土地面积23.81亩(约合158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8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由于原告没有在潼南区xx镇xx村x组非法占用土地新建构筑物,故原告没有权利去拆除潼南区xx镇xx村x组的建(构)筑物,更没有义务去拆除潼南区xx镇xx村x组的...(本文书还有2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