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查*与被告刘**、张**,第三人赵**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第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给付原告房屋使用费5258612元;2、二被告给付原告水费74803元;3、二被告给付原告电费70356元;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6日,原告查**第三人赵**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厂房,面积1400平方米”出租给第三人用于出租、经*酒店。双方并约定租金标准为每月91667元,租金半年一付。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本文书还有1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