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17022.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8日8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小闸裕隆超市门口,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用巴掌多次扇打原告的面部和胸部,致使原告多处损伤,被告于同年4月8日14时许再次殴打原告。原告受伤后分别在亳州市卫生院住院治疗7天和6天...(本文书还有1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