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诉被告河南隆和磊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8)豫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隆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23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1民终****号民事判决,被告隆和公司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5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民申****号民事裁定,指定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9年8月30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1民再****号民事裁定,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及委托代理人孙**与被告隆和公司委托代理人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车...(本文书还有3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