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德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61814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尹**所有的冀b×××××号小型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一份,限额为72680.96元,并有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间为2018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4日。2018年7月23日10时40分,在京哈高速公路哈尔滨方向287公里+600米处,冯*江驾驶津k×××××号小型汽车,与刘*盼驾驶的津d×××××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导致津d...(本文书还有1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