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宁新力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新力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支持新力维公司在一审中主张的逾期利息102722.4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剩余利息以1152325.1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支持新力维公司在一审中主张的损失809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越州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对欠付工程款利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以双方无约定利息,认定越州公司不应支付利息错误。本案中新力维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将涉案工程交付越州公司。...(本文书还有2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