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席**与被上诉人河南隆和磊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和磊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豫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隆和磊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豫11民终****号民事判决,隆和磊泰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豫民申****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再审,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豫11民再****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8)豫11民终****号民事判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8)豫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19)豫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本文书还有3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