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夏区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银某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宁夏苏峪口国家森林公园有限公司前身系宁夏绿世界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隶属宁夏贺*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998年1月,宁夏绿世界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张新民(崔**)、张**、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承包人只限用于种植和养殖业,2007年,张新民等人将25.92亩土地转包出租给张鹏飞等人,2009年6月22日,张鹏飞作为经营者组建成立原告银川市双飞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生猪养殖及养殖技术服务等。原告的养猪场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涉案土地合同到期后,贺*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委托苏峪口森林公园向原告发出通告,通知原告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交回承包地。2018年,因原告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造成周*大气、固废、地下水等环境持续污染...(本文书还有3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