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王*、李*与被上诉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原告高*、王*、李*一审起诉称,原告系银川市金凤区平伏桥村村民,多年承包村集体土地进行种植和渔业养殖。2017年,被告建设银川市第四污水处理厂二期拆建项目,欲征收金凤区满城北街街道办事处平伏桥村**号队部分土地,原告的土地属于被征收范围。但被告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情况及安置补偿情况,从未通过任何途径及形式对原告等村民进行公示和告知。直至原告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才得知被告(2016)第****号《金凤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原告认为,根据2016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2016年第二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金凤区满城北街街道办事处平伏桥村集体土地7.0015公顷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但被...(本文书还有1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