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1因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行政批准一案,不服银川铁路运输法院(2019)宁8601行初****号行政裁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围绕案涉退休证为基础展开,案涉退休证即为原告所诉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