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与被上诉人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贺*县政府)、贺*县金贵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贵镇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金*诉称,原告承包村集体土地16亩,其中2亩被滨河大道项目征用,其余14亩土地被贺*县政府2010年圈占。2010年至2018年一直闲置没有建设项目,原告至今未获得征地补偿款。2018年10月,位于滨河大道的7亩土地被贺*县政府环保工程占用,原告向被告金贵镇政府提出先补偿后施工的要求,被告金贵镇政府一直未解决。2019年3月,该14亩地的另外6亩被贺*县政府绿化工程占用,原告亦向被告金贵镇政府提出先补偿、后施工的要求,被告金贵镇政府亦未解决。故原告请求依法判决确认二被告强*原告土地行为违法,并判令二被告按2018...(本文书还有19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