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夏区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刘**一审起诉称,2012年1月1日,原告与案外人银川市西夏区广爱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土地温棚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获得了涉案阳光育苗棚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2018年12月1日,被告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强行拆除了原告的阳光育苗棚。原告认为,被告拆除原告阳光育苗棚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被告强*原告阳光育苗棚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公*、法人或者...(本文书还有1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