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行初****号行政判决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银环气罚字(2017)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一)再审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人对听证申请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未经听证程序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二)被申请人作出银环气罚字(2017)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经大案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程序违法。二、原审判决书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作出银环气罚字(2017)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依据是否充分问题上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宁夏环保厅作为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管辖的案件交由被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本文书还有1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