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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人***与张某*、隆德县城******等其他行政行为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其他行政行为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9)宁行再*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19-1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隆德县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张某1、原审被告隆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隆德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征迁安置协议一案,隆德县人民政府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4行再****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再审查明,张某1的营业房位于宁夏隆德县华天广场对面(原文广局楼)2014年原审被告隆德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隆德县城市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张某1的房屋在拆迁补偿范围内隆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原隆德县六盘山街道办事处)、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隆德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代表隆德县人民政府(甲方)与张某1(乙方)于2014年8月9日签订了两份《征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安置门店面积不超过72.84㎡,超出面积乙方不承担补缴义务**室内宽度不小于3.6米;甲方承诺协调建设单位为全体临街门店拆迁户坐南朝北原址**层独立修建安置门店,具备基本条件(水暖电齐全...(本文书还有22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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