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隆德县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张某1、原审被告隆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隆德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征迁安置协议一案,隆德县人民政府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4行再****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再审查明,张某1的营业房位于宁夏隆德县华天广场对面(原文广局楼)2014年原审被告隆德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隆德县城市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张某1的房屋在拆迁补偿范围内隆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原隆德县六盘山街道办事处)、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隆德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代表隆德县人民政府(甲方)与张某1(乙方)于2014年8月9日签订了两份《征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安置门店面积不超过72.84㎡,超出面积乙方不承担补缴义务**室内宽度不小于3.6米;甲方承诺协调建设单位为全体临街门店拆迁户坐南朝北原址**层独立修建安置门店,具备基本条件(水暖电齐全...(本文书还有2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