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是:1.撤销青铜峡市大坝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赵*要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申请的处理意见;2.判令赵*系位于青铜峡市××镇北沙荒11.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并对该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本文书还有405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