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秦*岛支公司)与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财保秦*岛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保秦*岛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人民币39240.3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张钊为其所有的冀c×××××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41564.8元,且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为2017年5月21日零时至2018年5月20日二十四时止。
2017年12月11日20时57分,被告张**驾驶冀c×××××号车辆沿山海关石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山海关桥梁厂西门南侧路段超车时,与同方向案外人张钊驾驶的冀c×××××号车相撞,造成树木、道路设施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六大队认定,被...(本文书还有1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