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王**、刘**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一份,原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静海区胜利大街东侧、北纬一路北侧泰悦经典**号楼1门**房屋出租给二被告使用。租期三年,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2日止,月租金2000元,给付方式按月支付。每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租赁期内,原告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对外进行买卖,但被告方未按期向原告方支付租金超过30日,原告有权立即收回租赁房屋,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协议书。协议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但二被告自2019年12月13日后未向原告给付租金,截至2020年5月12日,尚*原告租金10000元。双方协商未果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本文书还有605字未显示)